靜宜大學健康照顧社會工作學士學位學程原住民專班實習辦法
民國112年5月29日,學程會議修改通過
第一條 本實習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據本學程課程架構訂定。
第二條 本實習課程之宗旨為訓練學生對當前的社會現象、社會問題、社會機構的服務網絡及社會工作專業所扮演的角色,透過實際工作接觸以增進瞭解,期能整合學校所學,增強學生思辨、服務能力及提昇專業所需相關技巧。
第三條 本實習課程分為社會工作實習引導、原住民族社會工作實習(一)及原住民族社會工作實習(二)共三課程,其內容與目標分述如下:
社會工作實習引導為實習前預備課程,為二年級修習之校內實習 2 學分課程,以訓練學生對於實習概念的理解與計畫,以社會工作實習專業技術訓練為主,包括了解機構實務作業與參觀訪視,並且促進學生思考實習計畫與專業概念,讓學生透過實習前的課程,學習社會工作之直接與間接專業知能,進而了解社會工作實務相關內涵及實習注意事項。
原住民族社會工作實習(一)為暑期機構實習,校外實習 3 學分課程,原則為三年級升四年級間的暑假修習,特殊情況可提出申請且通過後,得於四年級學期中修習。該次實習透過全天及完整的機構實際服務,促進學生更清楚社會工作實際的進行過程,培養學生專業倫理及訓練其專業工作技巧,以作為未來從事專業社會工作之基礎。
原住民族社會工作實習(二)為期中機構實習,四年級修習,校外實習 2 學分課程,主要提供學生於社會工作相關機構或團體內,透過實際從事不同專業社會工作的機會,了解社會工作實務操作的基本概念與技巧,進而連結社會工作專業知識與實務工作技巧。
第四條 有關各項實習前之教學架構與課程要求,相關實習皆需研修社工相關要求課程且及格,才能進行相關實習,分別如下:
社會工作實習引導:建議需先修畢心理學、社會學、社會工作概論、社會福利概論、社會個案工作、社會團體工作、人類行為與社會環境課程,至少通過三分之二且及格者。
原住民族社會工作實習(一):未修習社會工作實習引導者不得修習實習(一),另須修畢社會團體工作、社會個案及社區工作等課程且及格者。暑假實習者,學分於實習完成後次學年之上學期授予。
原住民族社會工作實習(二):除需符合社會工作實習引導及社會工作實習(一)之規定外,同時盡可能以依據申請實習單位的服務類型及要求需選修相關專業課程至少兩門。
第五條 實習時間及時數,原住民族社會工作實習(一)安排在大三升大四之暑假內,須在同一機構連續實習六至八週,實習時數不得少於 240 小時,原住民族社會工作實習(二)安排於大四上學期,需在同一機構連續實習一學期為原則,時數不得少於 160小時,除其實習時數機構另有規定,且經本學程實習委員會核備並另行安排補足不足之時數者外,每週實習不得多於 40 小時為原則,但有特殊情況者得與學校督導討論同意之,每日實習時間與機構相同。暑假實習期間,學生至少需參加一次跨機構團督,以返校為原則,參加團督時間可列入實習時數計算,最高可計算至 8 小時。
第六條 修習原住民族社會工作實習(一)及(二)課程之學生,應於實習前二個月選擇已獲本學程認可之實習機構,擬具實習計畫書,經本學程登記後,分別將實習計畫書交由實習教師審核,實習學生名單計劃書後轉知各實習機構,並依實習計畫進行實習。
第七條 原住民族社會工作實習課程須由本系專任或遴聘兼任教師擔任學校實習教師,並由實習機構指派社會工作專業人員或具有社會工作師執照之實習督導人員,給予學生適當之監督、輔導。
第八條 各實習機構訂有相關之實習辦法者,須同時遵照其所規定之實習辦法。如無相關實習辦法,應遵守實習機構工作人員的工作與服務規定。實習時間與方式,則依據各實習機構的性質及服務而訂定,進行實習確認時予以訂定。
第九條 實習項目應符合下列之一:
實習項目內容如下
建立關係技巧、訪視技巧與會談技巧演練、社會暨心理評估與處置、紀錄撰寫、個案管理及資源運用、社工倫理學習等。
團體工作規劃、團體帶領、團體評估及記錄、社工倫理學習等。
社區分析—含人口、問題、需求、資源、社會指標等、社區方案設計、執行與評估、社區資源開發與運用、社區組織與社會行動、社區促進與活動設計等。
社會工作研究、方案設計與評估、資源開發與運用、督導、訓練與評鑑、社會政策與立法倡導、社工倫理學習。
第十條 實習機構資格條件:
實習機構應聘有專職社會工作師或具社工專業背景之專職社會工作相關人員乙名以上,且具備實習制度之下列各類組織:
第十一條 實習督導資格條件:
社會工作師或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工師考試應試資格之社會工作相關人員專業背景,且至少應有 2 年以上實務工作或教學經驗。
第十二條 每位符合資格之機構實習督導,其督導之學生人數以 2 名為限。但特殊狀況或機構實習方案的差異性等因素,則可由實習負責教師提出於本組會議中進行討論,得以放寬到 2人以上。
第十三條 機構實習前學生應有相關準備如下
機構實習是社會工作學生一項重要課題,能讓學生了解自己未來就業之方向,故學生在選擇機構時須慎重考慮自己的興趣及未來的發展方向。本學程學生應及早作自我衡量,再根據自己的個性傾向、學習能力及未來希望,有計劃的選擇實習機構,如有疑慮,應與學校督導老師討論。
1.檢視自己修習過的課程與成績。
2.檢視自己參觀社工機構的觀感。
3.檢視自己的個性與身、心理狀態。
4.考慮自己畢業後之生涯規劃。
第十四條 實習過程學生須知:
第十五條 實習開始前須由實習教師召開準備會議,向實習學生說明實習要領及應注意事項。實習開始後,實習學生須於實習期間逐日填寫實習日誌及週誌;實習結束時須撰寫實習報告書;均於實習結束後兩週內交給實習教師。實習教師並應於開學後召開實習成果發表會議,學生則應於會議上做口頭報告。
第十六條 實習學生不領取工作酬勞。但實習機構願意提供酬勞經本系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十七條 原住民族社會工作實習(一)及(二)機構分發程序
(二)分發優先順序辦法
第十八條 成績考評
第十九條 相關職責說明
(一)機構的職責:
社會工作實習為整合實務與理論,並建構學生專業知識技巧之重要課程,機構應與學生討論並協助擬定實習方向與策略,以幫助學生有效學習:
(二)學程的職責:
本學程對學生教育上負有最高的責任。本學程在實習課程上,應選派合適教師擔任機構實習督導老師。前述人選除本學程專任實習督導外,其餘應為社會工作相關學系畢業且具二年以上社工經驗。其他相關職責須做到以下各點:
(三)學生的職責:應於社會工作實習引導時確認實習方向,並盡早與授課老師討論,以及規劃未來相關專業課程安排。於社會工作實習期間,則需配合機構指導及學校規範,順利取得社會工作實習時數。
第二十條 實習總報告之內容包括 ( 需編列頁碼 ),並請遵守社工倫理及保密原則: